专家解读资管新规:A股依旧是盈利慢牛 大金融龙头价值凸显
2017年11月19日 07:56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做出相关指导。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出台后朋友圈刷屏,不过鉴于专业性比较强,如何做出一个比较准确全面的解读呢?对债券市场是利好还是利空?在债券市场情绪已经比较脆弱的情况下,新规出台后投资该如何选择?对股市尤其是银行股、券商股等又有哪些影响?且听专家解读!
徐彪点评市场大跌与资管新规:盈利是A股核心矛盾 中期依旧是ROE慢牛
天风策略认为,A股短期调整,今年以来乃至明年,盈利(ROE)依旧是决定市场趋势的核心矛盾,中期市场依旧是ROE慢牛;央行的资管新规再次推进了去杠杆的进度,金融监管节奏仍然是市场的重要变量。
我们认为这次新规的思路整体延续今年2月传出的内审稿,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在对资管业务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同类产品的统一监管,也就是打通金融主体之间的标准差异,减少监管套利。新规按募集方式分为公募、私募;按资金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第二,严打资金池,这一点对实施主体的直接冲击是比较大的。过去通过资金池进行以新偿旧、滚动发行等,风险难以控制,且有类庞氏之嫌,也是此前资管产品能够实现刚性兑付的前提。新规提出“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明令限制资金池业务,把打破刚兑更进一步。
第三,控制杠杆水平。负债杠杆方面,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对分级产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这些规定我们认为,在本轮去杠杆进行到今天将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已经做了一定释放。整个过程中,中小机构受影响比较大,大机构风控水平则相对好一些。
第四,消除通道和嵌套。此前资管产品通过嵌套和通道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监管要求,通过产品的复杂性隐蔽地加杠杆。新规通过设置准入障碍和资管产品层数进行规范。
从策略的角度,我们建议目前位置重点关注银行板块的配置价值。
兴证策略王德伦分析认为,本次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整体与2月份流传的内审稿相似。整体来看,规范资金池、限制非标、禁止通道、多层嵌套、打破刚兑、净值化管理等都基本符合预期。意见稿主基调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和19大报告“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基本一致。
短期对风险偏好有扰动,中长期因破刚兑引导无风险利率下行而利于资金入市。对股市仍维持积极态度。由于整个新规要到2019年6月才正式实施,有1年半左右的时间来供金融机构规范自身的业务和处理原有的资金池、错配、嵌套等问题。同时,整体规范基本符合预期,短期对股票市场风险偏好存在扰动,但我们仍然维持积极态度。中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出台有利于行业规范化发展;同时,刚兑打破有利于无风险 利率下降,进而引导资金入市。
大金融龙头价值凸显,关注创新成长方向。随着资管新规出台和金融监管继续,那么过去几年加杠杆激进的小企业在去杠杆趋势下业务量将会下降,行业格局优化过程中,稳健的龙头股有望不断受益,从而估值得到提升和修复。同时,在19大报告中,要求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和以创新驱动的新兴产业,可关注具备创新磐石的五大硬科技行业(电子、通信、机械军工、医药、电车等)。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委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申万宏源李慧勇分析认为,资管业务将迎来统一监管,短期影响可控,长期关注细化和落实。
1、资管业务将迎来统一监管。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指导意见》是纲领性文件,未来各监管部门将在其框架内进一步制定配套细则,加强监管协调。
2、重点针对资管领域四大问题。新规的目标在于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这要求对当前资管业务存在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予以整改和化解。同时,新规对于金融创新也并非一棍子打死,而是充分肯定了其作用和合理性,更强调趋利避害,为有利的创新留出发展空间。
3、资管新规体现严监管基调。此前我们提示不能低估四季度监管落地的严格程度,其中就包括资管新规。总体来看,本次新规秉持了严监管的总体思路,包括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提高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控制杠杆水平、禁止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加强非标业务管理等具体方面新规较过去均显著趋严。
4、短期影响可控,长期关注细化和落实。资管新规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设置了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同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过渡期内新增资管产品须符合新规,存量产品允许自然存续至到期。因此,短期来看新规对资管行业、金融市场以及流动性的影响总体可控,而长期来看更应关注金融生态的变化。一方面资管行业发展将更有序,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视风险因素,例如打破刚兑对流动性和利率的冲击,非标受限对实体经济的冲击等。
5、资管新规再次印证监管长期性。此前我们解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时即指出,严监管不是短期举措,而是长期方向。十九大报告也多次强调防控风险,未来监管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监管补短板实现监管全覆盖,二是在金稳会牵头下加强监管统筹协调。需要提醒的是,包括资管新规在内的监管措施出台不是“靴子落地”,更非“利空出尽”,严监管时代才刚刚开始。
鲁政委分析认为,本次《指导意见》一方面强调了统一规制,实现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同一类型的资管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另一方面在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独立托管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强调穿透式监管。
首次要求净值型管理。《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这是监管层首次要求全部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意味着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全部资管产品将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而当下银行理财净值型占比尚未达到10%,因此该规定影响深远。《指导意见》还要求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然而,从底层资产类型来看,非标债权资产等无活跃交易市场和实时价格的资产如何实现净值化核算,未来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
打破刚性兑付。《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定义了“刚性兑付”的概念,规定了保本保收益、滚动发行、发行机构代偿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刚性兑付”。
最多嵌套1层。《指导意见》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这意味着除公募基金外,资管产品的结构最多有两层,即资产管理产品A-资产管理产品B;但是针对公募FOF和MOM,《指导意见》并未明确规定。
通道业务将被全面禁止。《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这意味着“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将被全面禁止。
资管产品第三方独立托管。《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实际操作中,要实现全部理财产品第三方独立托管十分困难,需要受托方和委托方实现业务流程对接和业务系统的搭建、实现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考虑到实际情况,《指导意见》设立了较长的过渡期(《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内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过渡期后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需要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具体业务的政策要求,比如打破刚性兑付及产品多层嵌套,在推动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的同时,避免风险的跨领域,跨市场传递。
从规范业务发展的具体条款上看,董希淼及其所属的恒丰银行研究院团队指出,第一,《指导意见》提出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要求,以净值化管理模式替代之前的预期收益率模式,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
这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风险大小的问题,有助于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但同时,这一监管要求的提出,也对相关金融机构提出了不小的挑战,需要在过渡期内进行全面调整规范。
第二,《指导意见》从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方面,对资金池提出规范要求。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要求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要求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
此举是为了抑制理财产品的短期化倾向,减少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而此前出现的理财产品短期化倾向,也给投资端的收益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提出期限不低于90天的规定,也减少了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
第三,《指导意见》正式对智能投顾做出监管规范要求。从业务资质、信息披露、业务调整和终止条件、责任追偿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对模型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进行报备。
这有助于消除因智能投顾模型算法同质化而可能带来金融市场大幅波动的风险隐患。同时,强调信息披露、强化留痕管理、注重投资者数据保护等监管要求的提出,有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该项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关于第三方独立托管,《指导意见》提出在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以确保实质性的独立托管,防止产品层层嵌套,抬高杠杆水平,从而合理控制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杠杆水平,抑制资产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