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电子交易:投资者(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资料修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当日和历史交易记录查询及其它相关业务。

2、投资者(甲方):符合管理人公示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列示的合格投资者要求,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的投资者。

3、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移动终端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https://www.hotjijin.com;移动终端交易系统:是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上的乙方客户端交易系统。

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销售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本协议所述基金注册登记人是指乙方认可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5、交易账户:指乙方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买卖乙方所销售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申购: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8、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9、基金转换: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10、基金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的行为。

1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2、T日:指乙方确认的投资者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1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5、业务规则:指各基金管理人或乙方制定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修改或补充。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协议所述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资料修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当日和历史交易记录查询及其它相关业务。 乙方有权就其提供的上述服务内容,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交易费用或其他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基金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及网站公示的其他费用,例如开立及注销交易账户、冻结、解冻、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客户资料修改等。

2、为保障交易安全,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开户(包括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新增或变更银行卡等业务时,乙方需要将甲方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送给发卡行进行银行卡合法性验证。甲方使用本协议所述电子交易系统,即视为同意乙方上述行为。

第三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甲方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电子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以下统称为“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者。

5、甲方的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甲方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以下统称“电子设备”)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由于甲方的电子设备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由于甲方业务经办人员离职、密码未及时修改,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10、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第四条 甲方声明

1、甲方确认,乙方已经将本协议置放于交易服务流程中显著位置,甲方已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就交易服务内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已准确把握交易性质及协议内容,并仔细阅读、准确了解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及其法律意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力、增加甲方责任或排除甲方部分权利的条款),若甲方对本协议任何内容持有异议,甲方将放弃签署本协议。甲方继续使用天天基金后续服务的行为即表明甲方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其后续变更内容。

2、甲方确认,在正式发起交易申请之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销售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乙方交易平台基金业务规则、业务公告、业务提示的所有内容,已充分了解相关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质、风险与收益特征,若甲方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即表示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上述内容。

第五条 甲方承诺

1、甲方承诺,甲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承诺,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所需的所有必要的内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如须)均已获得且未被撤销。同时,甲方承诺,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行为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开户或办理交易申请时乙方认为必要的信息资料及相关证件复印件。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账号以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职业、住址等必要信息及相关证件复印件。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甲方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授权代理人身份信息、授权文书、联系方式、审批文书等。甲方为了顺利进行开户及交易,愿意通过短信、邮件、APP推送、站内信等方式接收与其基金投资相关的如交易确认短信、分红确认短信、对账单、产品信息、营销推广信息等,及获得其他类似服务。

4、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甲方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电子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

5、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销售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是真实、准确、有效及完整的,并对此承担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以供核对、登记。甲方自行承担维护及更新本人资料的义务,若上述资料变更或者注销,甲方应及时、主动告知乙方并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交易服务、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等措施,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7、若甲方提供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乙方依其独立判断怀疑资料为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乙方有权暂停或中止甲方的交易账户,并有权拒绝其使用交易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在此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自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8、如因甲方未及时更新自身资料,导致交易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甲方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或拒绝付款的理由,乙方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

9、甲方承诺由其本人且独立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不得将自己账户借予他人使用、利用交易账户为他人代理交易等,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0、甲方确保其用于电子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甲方应自行承担其交易密码、交易账户、身份识别凭证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等的保密义务。乙方对甲方提交的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凡是使用甲方密码和/或身份识别凭证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行为。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甲方承诺合法合规使用乙方的交易账户、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则,不得将自己账户借予他人使用、利用交易账户为他人代理交易等,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3、甲方承诺不得向乙方计算机系统中插入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数据得代码、不得以任何方式攻击乙方网络或破坏乙方系统,否则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交易账户、限制甲方交易等措施,由此带来的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自身承担,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4、为保证公平交易,甲方承诺不得通过程序化或其他异常方式进行异常交易,若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有上述行为,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交易账户、限制甲方交易、将甲方身份信息提交征信系统、相关政府机构等措施,由此带来的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自身承担,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5、甲方对其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各项电子交易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6、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7、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18、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电子交易时,甲方应使用合法、合格和具有相应安全性的软件及设备。乙方建议甲方不在公共场所或使用公用网络系统进行电子交易。如甲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软件或设备进行电子交易,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9、甲方如实填写《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问卷评测》或《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后进行基金交易,若甲方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并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乙方已靠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提示风险不匹配,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后,甲方仍确认继续进行基金交易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对甲方的电子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交易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或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服务。

5、乙方依据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对甲方的交易申请进行销售适用性判断,如出现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乙方将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告知其交易风险。

第七条 特别提示

1、电子交易协议签署提示: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签订指甲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勾选本协议下方的“我同意”字样,则视为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资金划付提示:

(1)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通过乙方的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甲方必须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并接受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作支付机构验证身份。

(2)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设置指定扣款银行账户信息,该银行账户默认为甲方办理电子交易的银行卡。

(3)甲方成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设置扣款银行账户后,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需在提交交易申请后,依据电子交易系统导引及相关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4)甲方同意并授权支付机构根据甲方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中发起的交易指令从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认购、申购和定投资金。甲方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实际完成结算的支付机构以乙方的认定为准。乙方按照甲方的交易指令向支付机构发出扣款指令,并将相关交易金额投资到甲方指定的基金。支付机构根据乙方提供的认购、申购和定投扣款指令及数据,直接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缴认购、申购和定投资金,并直接结算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内。

(5)支付机构仅根据乙方的指令进行扣款。授权扣款账户因余额不足、挂失、冻结、注销或因银行原因等造成无法扣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扣缴的款项持疑义时,应及时向乙方提出查询处理。

3、银行账户验证提示:

乙方有权以小额打款方式进行甲方银行账户归属权验证。甲方应当按乙方导引完成银行账户验证确认。对于验证不通过的,乙方有权不受理甲方的交易申请或判定甲方的交易失败。

4、业务确认提示:

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交易账户开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于T+1日分别经乙方和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T+2日可以通过电子系统查询确认结果。甲方的交易申请与开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基金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

5、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电子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6、交易密码提示:

甲方用于电子交易的密码分为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在进行电子交易时必须录入交易密码。甲方用于资金支付的银行卡支付密码与用于乙方电子交易系统的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无任何关系,需分别设置。

7、委托提示:

甲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委托交易内容,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8、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在开放日,基金当日日常业务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甲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但委托申请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认购期内的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如甲方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但委托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申请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9、为确认电子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乙方可能与甲方电话联系。甲方应保证其预留电话号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电子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乙方有权拒绝受理该交易申请。且甲方同意进行电话录音并认可录音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甲方承诺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录音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子设备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黑客或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下达申请委托时导致甲方损失的。

5、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6、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7、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因黑客攻击、电子病毒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9、因甲方姓名或名称中含有生僻字,导致取现失败或延迟到款的。

10、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因支付机构的原因导致的资金支付失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接收支付指令失败、支付机构扣款失败、支付机构未及时反馈支付结果或反馈支付结果错误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因甲方在开户身份验证阶段所设立的银行账户支付限额、支付机构单方面设置的支付限额等原因导致资金支付失败,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甲方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进行网上开户申请时,勾选“我同意”,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解散、清算、终止、破产等情形。

(4)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5)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有的基金的销售机构。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7)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